日前,媒體報道了一起案例,有人濫用電商平臺“僅退款”的規(guī)則,企圖免費得到商品,被商家拒絕后就投訴店鋪、惡意下單、索要“和解費”。當事人共計對900多家網絡店鋪下手,惡意下單2700余次,下單總流水高達1030多萬元。最后被法院以破壞生產經營罪獲刑一年半。

這個案例一出,互聯(lián)網上出現(xiàn)了不少叫好的聲音——“終于有人管管了”。叫好者不只有商家,不少普通消費者同樣感到解氣。哪怕商家和消費者立場有別,但出于常識和同理心,人們普遍厭惡挫傷基本誠信的行為。
最近因為“僅退款”惹出的糾紛不止一起。前不久一位賣榴蓮的商家遭遇“僅退款”,為了證明自己的貨物沒有問題,不惜來回奔波1600多公里,只是為了向買家討要個說法,買家最后也被行政拘留。
“僅退款”是一種明顯偏袒消費者的規(guī)則,是無需退貨直接退款的售后模式?,旨在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。但由于只需要買家單方面指證,這種規(guī)則也存在被濫用的可能,極易引發(fā)糾紛,造成商家損失。
某種程度上,“僅退款”的出現(xiàn),是在高倡“消費者權益保護”,是電商平臺激烈競爭的當下,“卷”到極致的結果。比較常見的案例就是“演出服”——不少學校、表演團體,為了一次演出下單買禮服,用完后再以質量問題為由退回。而這已經產生了相當多的爭議,可謂是新聞富礦。
保護消費者權益當然沒有錯,消費者確實天然處在弱勢地位:對產品細節(jié)不了解,博弈手段較為單一,平臺提供一定的支持是正常的。但如果過于傾斜,就是破壞市場秩序,不僅交易無法進行,消費者也會受到牽連。畢竟任何生意終究是“合意”的結果,沒有“合意”,生意自然也不存在了。
這種后果已經體現(xiàn)了出來。開頭援引的判決、千里找榴蓮的案例,最后都到了司法介入的程度,社會的糾正成本可謂相當高昂。而那些為了演出服而維權商家,也都付出了不小的心力,很多商家得在學校的官網、公眾號尋找產品使用過的蛛絲馬跡。更極端的,則是商家的集體“報復”。前不久,有奢侈品牌拉黑了某地一街道,后來據媒體探訪,原因是這個網紅扎堆的街道不少人“薅羊毛”“僅退款”。
這些現(xiàn)象的出現(xiàn),意味著“僅退款”等看似支持消費者的條款,可能已經得不償失了。它們造成了相當?shù)氖袌龌靵y,解決糾紛的成本越來越高,演變成商家和消費者彼此防備、互相“斗法”的局面。這事實上讓生意變得不可能,也連帶著消費者整體利益受損——就像那個拉黑街道的案例,多少無辜的居民同樣買不進東西。
這種局面應當改變了,消費者權益需要保護,但平臺規(guī)則不能只強調“偏向”,而忽視最基本的公平與誠信。對于真正存在質量問題、售后糾紛的商品,消費者當然應當擁有便捷的維權渠道;可對于明顯惡意“薅羊毛”、反復利用規(guī)則套利的行為,平臺也必須建立更嚴格的識別與懲戒機制,而不是長期抱著“流量第一”“用戶至上”的思維不斷縱容。
在輿論敘事里,消費者和商家常有某種道德偏好。消費者是容易上當?shù)?、投訴無門的,商家則常常是黑心狡猾的、機關算盡的。其實這種預設立場沒必要,平臺也不必順著這種思路不斷“拉偏架”。現(xiàn)實中的市場關系遠比想象復雜,有無良商家,自然也有惡意買家。
關鍵是制定一個權利義務對等的規(guī)則,讓“合意”能夠更加順滑地達成。無論如何,市場的正常運轉才是最大的“道德”——如果市場被破壞,商家不敢賣、消費者買不到,那么所謂“保護消費者”還有什么意義呢?
(責任編輯:張翀)